案件情況
2010年8月17日13時10分,鐘某某到騰越派出所報警稱自己被騙。經查,2010年7月中旬,一名叫做李宏運的男子到騰沖鐘的手機店推銷了兩個充電器,并介紹了廠家電話,后一自稱“張勇”的男子又前去購買。2010年8月15日10時許,“張勇”又通過電話13628758664向鐘購買該種充電器460套,鐘通過電話029-83718839跟廠家聯(lián)系后,廠家將在昆明的代理商的電話15912672639告訴了鐘,鐘電話聯(lián)系后,代理商要鐘先付一半定金,鐘就根據代理商提供的賬號(賬戶名夏玉順,賬號62211887910051387813)匯款,在匯款8970元后,張勇、廠家、代理商都無法聯(lián)系。
作案手段及特點
1、選擇對象:貨物銷售店
2、作案手段特點:事先組織好角色,由一名“推銷員”先推銷, 另一名扮成顧客進行大批量購買,再通過“廠家”、“代理商”進行詐騙,待貨款匯進帳戶后消失。
3、作案成員:團伙作案,成員2至3名
警方建議
1、天上不會掉餡餅,不要輕信別人,對于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商品來源一定要核實清楚。
2、在進行匯款、轉帳前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要輕易將款打到陌生賬戶上,最好先驗貨后付款。(尹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