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2021年入春以來,全市大部分地區(qū)天氣以晴為主,氣溫回升較快,大風天氣增多,森林草原火險等級持續(xù)升高。當前,又值春耕備耕和春游高峰,生產用火和野外用火增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已進入關鍵時期。為有效預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災發(fā)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生態(tài)資源安全,根據(jù)《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guī)定,特發(fā)布如下命令:
一、高火險期時間: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為全市森林草原高火險期。
二、防火區(qū)劃定:由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劃定森林草原防火區(qū),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三、高火險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進入防火區(qū)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禁止從事燒灰積肥,燒地(田)埂、甘蔗地、秸稈、牧草地等野外農事用火。
(二)禁止從事上墳燒香燒紙、燃放鞭炮、燃放孔明燈、吸煙、燒蜂、春游野炊、生火取暖、火把照明、焚燒垃圾等非生產性用火。
(三)禁止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qū)域。
(四)禁止破壞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標志、宣傳標(牌)、瞭望塔(臺)及設施設備。
(五)禁止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qū),進出車輛和人員必須自覺接受防火安全檢查并掃描防火碼,遵守防火規(guī)定。
四、法律責任
(一)對違反用火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引發(fā)森林草原火災并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拒絕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檢查,阻礙森林草原防火檢查人員工作,破壞森林草原防火檢查設施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給予警告、罰款、治安拘留等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黨員、公職人員違反本命令的,除依法依規(guī)予以處罰外,一律按照干管權限由紀委監(jiān)委問責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森林草原火災應立即撥打火警電話12119
市長 楊 軍
2021年2月25日
責任編輯:錢秀英 編輯:姜永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