腌肉罐內(nèi)藏毒 運毒團伙“夢斷”收費站
本網(wǎng)訊 12月12日,昌寧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在昆明市昆明西收費站破獲一起利用腌肉塑料罐藏匿運輸毒品的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5名,繳獲毒品海洛因2798.9克、冰毒576.9克。
昌寧縣公安局禁毒大隊獲悉:一名臨滄市鎮(zhèn)康縣的男子與一名女子合謀到緬甸老街購買毒品海洛因運到昆明進行販賣。隨即大隊立即組織民警前往臨滄市鎮(zhèn)康縣、昆明市一帶對案件展開偵查。12月12日13時許,辦案民警通過縝密偵查,在昆明市昆明西收費站將駕乘一輛白色面包車的柳某某(男,臨滄南傘人)、李某香(女,臨滄鎮(zhèn)康人)、李某二(男,臨滄鎮(zhèn)康人)、李樸某(男,云南曲靖人)、字某某(女,緬甸人)5名犯罪嫌疑人抓獲,并從字某某攜帶的兩個裝有腌肉的塑料罐內(nèi)查獲毒品海洛因8塊計重2798.9克,在一個裝衣服的袋子內(nèi)查獲冰毒3條計重576.9克。
目前,5名犯罪嫌疑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法律知識科普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挽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為一己私利,鋌而走險,害人終害己!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毒品碰不得,多少鮮活的生命,因為它,從此踏上了一條不歸路。請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責任編輯:錢秀英 編輯:姜永華